频道首页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行业动态 | 专题策划 | 特别报道
河南户盟“关于举办第二期初级户外领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班”的通知
http://www.out99.com 来源:户外探险网(OUT99.com)  类别:特别报道  2007-11-29

  豫体社〔2007〕 号

  关于举办第二期初级户外领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扩权县体育(教体)局,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体育院校,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经营(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专项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积极推行“体育职业资格认证、持证上岗”,提高我省户外运动安全技术水平,促进我省户外运动体育产业发展。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决定举办初级户外领队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班,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组织,届时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河南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筹)

  三、协办单位

  河南户盟户外运动俱乐部

  四、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7年12月6——9日

  地点:理论(省社体中心)

  技能(待定)

  五、培训鉴定内容

  (一)职业道德,2学时;

  (二)体育法律法规,2学时;

  (三)体育理论,4学时;

  (四)运动科学知识、运动处方,4学时;

  (五)体育经营管理知识,4学时;

  (六)专业技能培训,8学时;

  (七)鉴定,4学时。

  鉴定项目:户外(领队)

  六、特邀讲师

  董范: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国际级登山健将,中国登山协会专业技能考评员;

  周云: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国际级登山健将,中国登山协会评委。

  七、培训人员

  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人员的相关规定,登山户外运动相关项目各省体育经营单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从业人员;体育产业从业人员;院校大学生;其他人员。

  核准从事户外运动的省级体育经营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5名以上体育从业人员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证书;市、县(区)级单位应有3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体育主管部门要通知已批准的体育俱乐部其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和鉴定,否则不予年检。

  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一定登山户外运动常识和经验,要求详细填写个人从事户外运动简历。

  八、培训鉴定证书

  (一)鉴定成绩60分以上且缺课不超过培训时间的30%,申报《户外(领队)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初级),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钢印及印章,全国通用。

  (二)鉴定成绩和课时数未达到要求者,只颁发结业证书。凭结业证可免(培训)费参加下次培训班学习补足课时或参加鉴定。

  九、经费

  培训费每人1200元,食宿自理;

  十、报名、报到

  (一)将备案表一式3分、4张本人2寸彩色近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表在12月4日前报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业务一部审核;(联系人:朱磊,联系电话:0371-63862805;手机:13526850380;传真:0371-63862809;地址:郑州市健康路99号,邮编:450012);或报至河南户盟户外运动俱乐部(联系人:李云,联系电话:0371-63835096;手机:13838116094;传真:0371-60273363;地址:卫生路46号辉达大厦810室,邮编:450000)。

  (二)所有申请在审查合格后,11月30日统一在河南省社会体育网上公布;

  (三)12月6日中午12:00前到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业务一部430房间报到。

  十一、来郑路线

  火车站下车后,乘坐28路、32路、6路、105路、603路到新通桥站下车后路东省体育馆院内西南角黄色楼即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办公地点四楼430房间。

  十二、课程安排

  12月6日下午 公共理论课程;

  12月7日全天 专业理论课程;

  12月8日-9日 户外实践课程。

  十三、其他

  培训班技能课程内容及时间安排11月17日通知。

  附件:1.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

   2. 户外领队培训班申请表

   3. 户外领队装备清单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详情浏览:http://bbs.hnhw.com/thread-64244-1-1.html

(责任编辑:单刀)

【声明】
    1.除本网原创文章外,所有文章均系原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户外探险网之立场。我网刊登此文,仅供网友交流。
    2.除特殊标明外,文章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因出处不祥等原因未做标注,我们为您保留根据作者意愿的删除、修改权利。
    3.转载本网作品,请据实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查看所有评论 ]
→ 发表我的评论
您的姓名:   
评论内容:
(250字以内)
您的观点:
发表评论须知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您发表的任何评论内容。


  • 首页  |  网站刊例  |  版权申明  |  我们的团队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05 OUT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0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