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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
http://www.out99.com 来源:法律与生活  类别:特别报道  2007-1-15

  三次合议:“驴友”是否需负责

  庭审结束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第一次合议,对能够查清的事实进行了归纳:2006年7月7日,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

  7月8日上午,骆某及另外11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会合,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

  从当天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综合上述查清的事实,我们找出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第二次合议,我们对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当合议庭讨论到同行的12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山洪暴发是瞬间发生,当时谁都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救助他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因此,这12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这12个人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关于这一点,这次合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次合议,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及条件所限,这12个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被适当限制。这次合议还确定了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认为骆某未能对他人进行救助,连自救义务都未完成,同行人员虽未能对骆某进行有效救助,但完成了自救义务,因此,骆某应承担比其他同行人员更重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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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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